太原科技大学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山西省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试办双学士学位班的管理规定》(晋学位字[1998]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双学位评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校学士学位办公室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双学位授予工作的办事机构,处理有关日常工作事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三、双学位毕业生必须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1、获得原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2、已取得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合格证;

3、完成了双学位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双学位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双学士学位。

1、双学位修业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在规定期限内未修完双学位课程者

3、双学位课程重修所得学分在10分以上者;

五、未取得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合格证的学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参加了四级考试且成绩合格者,在毕业分配当年九月份前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决定是否补授予双学士学位:

六、因各种原因(除第五条之规定外),在规定期限内未获得双学士学位,不再补授双学士学位证书。

七、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每年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双学士学位预授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做出授予相应双学士学位的决定。

八、为积累资料,有据可查,应建立双学士学位档案。双学士学位档案由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建立并保管。

九、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本科毕业生,未尽事宜可随时根据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予以补充和修订,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十、本条例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