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体现“依法办学”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是指由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因主观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造成不良的影响或损害的事件。
二、教学事故分类
根据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事故分为教师教学事故(A类)、教学管理事故(B类)、教学保障事故(C类)。根据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害的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事实认定细则
1、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教学事故(A类)
⑴一般教学事故
|
序号 |
事 项 |
|
A1 |
上课迟到5分钟以下、提前5分钟下课 |
|
A2 |
相关教学资料携带不全 |
|
A3 |
讲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而又未及时纠正 |
|
A4 |
未按规定时间命题、请印试卷、评阅试卷、提交成绩单及登录成绩 |
|
A5 |
擅自请他人代替监考 |
|
A6 |
实验教学人员课前准备不足,影响教学效果 |
|
A7 |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历届和本届毕业生雷同 |
|
A8 |
未按学校要求的规范和程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 |
|
A9 |
评分、计分或录入成绩失误 |
|
A10 |
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事故 |
⑵严重教学事故
|
序号 |
事 项 |
|
A11 |
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提前10分钟以上下课、中途离开课堂或在课堂上处理其他事务 |
|
A12 |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或调课、停课后不补课 |
|
A13 |
讲课内容出现严重错误而又未及时纠正 |
|
A14 |
不按教学进程要求授课,教学任务无法正常完成 |
|
A15 |
实验教学人员在学生做实验时缺岗 |
|
A16 |
在监考中迟到、中途离开考场或在考场中处理其他事情 |
|
A17 |
严重背离评分标准,根据个人好恶,擅自提高或降低学生的考试成绩 |
|
A18 |
丢失学生考试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 |
|
A19 |
监考缺勤,监考中默认、纵容考生作弊,监考后因未及时整理和上缴试卷而导致试卷丢失 |
|
A20 |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改教材与讲课内容 |
|
A21 |
考试前泄露试题 |
|
A22 |
试题与前两届完全相同 |
|
A23 |
考试成绩存在人情分、金钱分 |
2、教学管理中的教学事故(B类)
⑴一般教学事故
|
序号 |
事 项 |
|
B1 |
教学管理人员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岗 |
|
B2 |
教学管理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校或上级部门要求的报告、总结、报表等重要资料 |
|
B3 |
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认真,提交的报告、总结或教学资料不真实或出现不应有的错误 |
|
B4 |
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延误文件的发放、误传文件或会议精神,或耽误重要通知的转达 |
|
B5 |
教学管理人员(包括其他工作人员)干扰教师的课堂教学、试卷评阅、成绩考核、毕业论文答辩与成绩评定等 |
|
B6 |
在同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管理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事故 |
⑵严重教学事故
|
序号 |
事 项 |
|
B7 |
教学管理人员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换主讲教师 |
|
B8 |
教学管理人员排课、编排考场、安排监考人员延误或出现重大失误 |
|
B9 |
丢失应当存档的成绩单、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有关学生成绩的资料 |
|
B10 |
教学管理人员提供的各种教学方面的统计数据出现严重错误 |
|
B11 |
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应发给教师或学生的有关证书或资料 |
|
B12 |
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认真,发给学生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出现差错 |
|
B13 |
教学管理人员随意更改教师的工作量、各种评审中的评委评分或领导、同行专家和学生对教师的评议结果 |
|
B14 |
在印刷和保管试卷中丢失试卷或泄露考试内容 |
|
B15 |
教学管理人员在登录、保管学生成绩中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
|
B16 |
出具、伪造、变造、倒卖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在读证明等各类证明材料 |
3、教学保障的教学事故(C类)
⑴一般教学事故
|
序号 |
事 项 |
|
C1 |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 |
|
C2 |
未按时开启教学楼或教室、启动教学设备与设施,延误上课或考试时间5分钟之内 |
|
C3 |
未及时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影响教学效果或考试的正常进行(时间在5分钟之内) |
|
C4 |
因工作失误原因,造成学生在开课一周内未领到教材 |
|
C5 |
教室桌椅板凳数量未按教室定额定量配备,影响正常教学 |
|
C6 |
因工作失误原因,未安装好上课所用软件,影响正常教学 |
|
C7 |
在同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保障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保障事故 |
⑵严重教学事故
|
序号 |
事 项 |
|
C8 |
未开启教学楼或教室、启动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一节以上授课无法进行或30分钟以内的考试中断 |
|
C9 |
未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一节以上授课无法进行或30分钟以内的考试中断 |
|
C10 |
未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课堂教学和考试无法进行,或者给教师和学生造成人身伤害 |
|
C11 |
因保管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丢失,给学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C12 |
延误教材发放时间两个月以上 |
上述细则中未列入的凡影响到正常教学的其他教学事故,参照本办法按照其情节严重程度认定。
四、教学事故的发现途径
教学事故通过以下方式发现:学院(直属系)自行组织检查、校教学督导组检查、教务处不定期检查、领导干部听课时检查、校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检查、学生调查反馈、教师、学生举报以及其他途径,汇总到教务处。
五、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牵头,有关单位配合执行;
2、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落实,填写“教学事故处理表”中的相关内容;
3、构成教学事故的必须报教务处按规定程序处理;教务处按照“教学事故处理表”的相关程序进行;
4、被查处人员如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向校教学事故鉴定组申诉。校教学事故鉴定组由下列人员组成:主管校领导、校纪检(监察)、人事处、教务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事故人所在单位领导等。
六、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由教务处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扣发教师本人本学期10教分的教学酬金,教师以外其他人员扣发与10教分相当的酬金,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
2、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由教务处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扣发教师本人本学期20教分的教学酬金,教师以外其他人员扣发与20教分相当的酬金,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和良,本年度不得申报职称;
3、各学院(直属系)自行查出的教学事故,不扣除本单位的教学组织酬金。非本单位查出教师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的,扣除教师本人所在学院(直属系)本学期教学组织酬金(一般教学事故每人每次扣100元;严重教学事故每人每次扣200元);
4、其他相关部门发生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在全校通报,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其他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学校以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