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及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我校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各学院(直属系)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成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长及学士学位办公室主任。
三、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达到下列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批准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1、因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对中国共产党的言行,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重修所得学分在30分以上者;
3、所取得学分的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4、因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五、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1、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不含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但确能深刻认识错误,并具有明显进步者,可由本人申请,学院(直属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2、因学业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考核不及格而结业者,在毕业分配当年九月份以前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且成绩合格,并已换发毕业证书,将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决定是否补授学士学位。
六、各学院(直属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各单位的学士学位预授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漏授时,应予复议,可以取消或补授。
八、为积累资料,有据可查,应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学士学位档案由校、学院(直属系)两级建立并保管。
九、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本科毕业生,未尽事宜可随时根据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予以补充和修订,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十、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