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科技大学学生证学生校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证、学生校徽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件,校徽是学生的标志。新生入校经复查、体检合格取得学籍后,由教务处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二、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在校学习期间使用、佩戴。学生应珍惜、爱护,妥为保管,不得损坏、遗失,不准转借、送人。学生证不准擅自涂改。
三、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属院(直属系)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
的学生证无效。
四、学生如将学生证遗失,必须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同时须做书面检查,经辅导员(或班主任)核实并签注意见,由院(直属系)领导审查后,送教务处备案并补办学生证。
补发学生证者,注销其前已享受半价优待的学期,且停止享受学生乘车半价优待一学期。补发工作于每年12月、6月第一周集中办理。学生须登报声明遗失,办理补发手续,并交一定手续费。
五、学生证如意外污损,学生本人应写明情况,经辅导员(或班主任)核实并签注意见,院(直属系)领导审查后,由教务处视其情况酌情处理。换发学生证时必须将原学生证交回,并交一定手续费。
六、不论何种原因,学生证、校徽原则上只准补、换发一次。
七、补、换发学生证时,必须本人持身份证亲自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八、学生丢失学生证在补领后又找到的,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教务处注销。一个学生不得持有两个学生证。
九、学生如将学生证或校徽转借他人使用或送人,或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或弄虚作假、有意涂改毁坏者,一经查出不但不予补换,还将视其情节及本人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十、学生证末页所附“假期探亲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果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必须由学生家长工作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交教务处办理。
十一、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校徽交回教务处注销,方能离校。如确属丢失,必须写明丢失情况,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签注意见后交教务科,并缴纳罚金。
十二、凡拾到学生证或校徽者,应立即交学校教务处或派出所。谨防坏人利用我校学生证或校徽为非作歹,发现此类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派出所。
十三、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